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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京财预[2001]239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2001年12月08日【实施时间】:2002年01月01日
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